(2017)桂0225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刘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3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址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某,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卢某在继承被继承人卢燕洪(已死亡,原身份证号)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被继承人卢燕洪(已死亡,原身份证号)在融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89000元未领取,应提取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继承人卢燕洪(已死亡,原身份证号)在融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89000元至本院银行帐户(户名:融水县人民法院;帐号:15×××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支行营业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韦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