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嘉鱼支行与刘少微、张琴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刘少微,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代表人胡江民。委托代理人张瑛。被执行人刘少微,。被执行人张琴,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与刘少微、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私下协商达成一致,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张瑛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我行与被执行人刘少微、张琴达成执行和解并己部分履行,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请求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1执56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少微、张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