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天阳与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阳,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李天阳被执行人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天阳申请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天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为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现已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