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凤鸣、赵国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鸣,赵国楼,何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陈凤鸣,女,1942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赵国楼,男,1942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何美贤,女,1942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凤鸣与赵国楼、何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9264.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执4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龚志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