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申请邵东县帝晨家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邵东县帝晨家电有限公司,邵阳市隆福家电有限公司,邵东县龙乐电器有限公司,刘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金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曾洁武,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邵东县帝晨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法人代表曹春顺。被执行人:邵阳市隆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法人代表刘汉春。被执行人:邵东县龙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法定代表人刘昆。被执行人:刘汉春,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邵���县帝晨家电有限公司、邵阳市隆福家电有限公司、邵东县龙乐电器有限公司、刘汉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生效的(2015)邵东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67943.4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07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经向本院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但未发现有存款登记记录。经向本院辖区的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车辆登记记录。经向��院辖区的房产、国土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汉春名下位于邵东县两市镇永兴路6号于家电三路2号的房产(产权登记号:714009948;714009786)已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另案执行,该房产已抵押在邵东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521执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