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甲恒与刘甲训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甲恒,刘甲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刘甲恒,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甲训,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4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刘甲恒申请执行刘甲训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甲训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唐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