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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张某某、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张某某,麦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063号原告鲍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卫姚滩林场职工,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麦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1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鲍某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麦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