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云舜与孙志、武乐中、高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舜,孙志,武乐中,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舜,男,生于1978年1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孙志,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武乐中,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高峰,男,生于1963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云舜申请执行孙志、武乐中、高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部分义务款,双方并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写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