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云舜与孙志、武乐中、高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舜,孙志,武乐中,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舜,男,生于1978年1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孙志,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武乐中,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高峰,男,生于1963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云舜申请执行孙志、武乐中、高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部分义务款,双方并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写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