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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文富光宏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恒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文富光宏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恒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772号原告:深圳市文富光宏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勇。委托代理人:吴骅钊。被告:深圳市智恒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文富光宏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恒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深圳市文富光宏照明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文富光宏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深圳市文富光宏照明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