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顺吉与王永念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念,田顺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念,男,1950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田顺吉,男,1965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永念与田顺吉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3执12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田顺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顺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顺吉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641.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