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先龙与孔德政、孔超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龙,孔德政,孔超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杨先龙,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0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孔德政,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21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孔超祖,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5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296号杨先龙申请执行孔德政、孔超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孔德政、孔超祖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在银行的账户无存款,且有多案正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