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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栖霞市银龙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孙承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银龙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孙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银龙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承和,男,汉族,1957年2月23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鲁0686执64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孙承和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承和7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