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光与金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光,金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光,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金生海,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王晓光与金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金生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金生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金生海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生海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