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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光与金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光,金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光,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金生海,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王晓光与金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金生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金生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金生海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生海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