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5769029H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彪,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零公里处,身份证号码622201197610020612。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79407元,案件受理费897元,执行费110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彪2017年5月31日履行案件款30000元。二、申请人放弃本案案件款10000元的执行。三、下剩案件款40304元(本金32097元、利息8207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5日前履行完毕。四、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如期足额履行,被执行人承担全额利息18207元及本金32097元,共计50304元。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