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学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明,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赵学明,男性,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张辉,男性,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学明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学明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孟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