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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4民初1841号原告:郑某,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3月30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不和,被告于2013年11月离家并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张某没有提出答辩。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书一份,证明夫妻关系;2、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塔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不在该社区居住。。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3月30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不和,被告于2013年11月离家并与原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关于财产问题,被告没有到庭,不能查清财产情况,故不予处理,财产可以另行解决。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雪民审 判 员  尹德涛代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邴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