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光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光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965号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太阳历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28919P。法定代表人:王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添霖,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楚雄市人,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楚雄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光有,男,成年人,住楚雄市。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