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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乌海市热力公司与内蒙古天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热力公司,内蒙古天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智,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朝睿,总经理。本院执行的乌海市热力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标的648114元,经查证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3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