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郭某、杨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猗县北景乡。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地址临猗县北景乡。被执行人:郭某,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地址临猗县猗氏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吕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