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郭某、杨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猗县北景乡。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地址临猗县北景乡。被执行人:郭某,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地址临猗县猗氏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吕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