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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立金与被执行人从青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金,从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金,男,1958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工农村。被执行人:从青海,男,1968年0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育新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金与被执行人从青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孙明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