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红亮与辛晓君、辛泽军、李书芬、吴书勤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亮,辛晓君,辛泽军,李书芬,吴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彭红亮,男,生于1980年12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辛晓君,女,生于1991年6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辛泽军,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书芬,女,生于1969年8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吴书勤,女,生于1942年1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彭红亮申请执行辛晓君、辛泽军、李书芬、吴书勤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部分义务款,双方并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写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