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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学峰与苗昌庆、丁卫东、张秋生、齐炳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峰,苗昌庆,丁卫东,张秋生,齐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峰,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苗昌庆,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被执行人丁卫东,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被执行人张秋生,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被执行人齐炳伟,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本院在执行赵学峰申请执行苗昌庆、丁卫东、张秋生、齐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责令被执行人苗昌庆、丁卫东、张秋生、齐炳伟偿还申请人赵学峰借款本金54.5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560元及申请执行费879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暂中止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