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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揭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瑞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揭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744号之一原告:天津揭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天津市环渤海石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东四区10号。法定代表人:韦忠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孝军,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瑞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5号甲区612。法定代表人:张金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涛,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原告天津市瑞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瑞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马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