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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崔增友与丁甫彬、青岛海西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增友,丁甫彬,青岛海西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883号原告:崔增友,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尹强,青岛黄岛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甫彬,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海西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峄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8366554-8。法定代表人:陈然,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337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7632-6。负责人:陈崇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增友与被告丁甫彬、青岛海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增友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增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增友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赵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