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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范德军与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德军,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范德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郭家镇。被执行人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学府新城工地。法定代表人:包玉超,职务:总经理。范德军与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肇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源劳人仲字[2018]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范德军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范德军确认后,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范德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德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