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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辉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催4号申请人:卢辉,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申请人卢辉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号码为××、金额为1050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元整)、付款人为江门市江海区莱帝灯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江门育德支行、收款人为卢辉、出票日期为2017年×月×日的支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卢辉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卢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华理审判员  杨丽燕审判员  李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梁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