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宜城市三月草制品厂与十堰市洁乐卫生纸品厂与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294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宜城市三月草制品厂与十堰市洁乐卫生纸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宜城市三月草制品厂申请将十堰市洁乐卫生纸品厂的经营者陈荣军与其配偶所有的房屋在9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十堰市洁乐卫生纸品厂的经营者陈荣军的配偶祝华名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西路6号2幢1-5-1的房屋(所有权证号:2*******),限额9万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2017)鄂0302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本院地址:十堰市重庆路78号联系人:黄某某邮编:442000联系电话:847****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