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赵洪有与王建华没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有,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王建华,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执行人 赵 洪 有 与 被执行人 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辽0323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一部分,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7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晟东二O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孟庆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