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1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1民初2056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3年4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某1,男,生于1976年11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年结婚,我们只是一起照了合影像,但一直没有去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3。婚后感情一般,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在外拈花惹草,我们经常因此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们现已分居三年之久,期间没有啥联系,2016年6月份,××××年××月份我先后起诉过被告要求离婚,但是我无法提供结婚证和结婚档案,无奈撤诉。现在儿子被被告带走,女儿一直跟着我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女儿李某2归原告抚养,儿子李某3归被告抚养,抚养教育费各自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1缺席无答辩。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并结合本案案情,本院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所诉事实是否存在���2、如事实存在,原、被告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抚养教育费如何承担。原告张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户口簿复印件四份,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状况。被告李某1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证据1、2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现跟随原告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3,现跟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1同居期间生育一子一女,非婚生女李某2现跟随原告生活,非婚生子李某3现跟随被告生活。考虑到原告的现实状况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主张非婚生女李某2由原告抚养,非婚生子李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教育费各自承担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1所生育女儿李某2由原告张某抚养,儿子李某3由被告李某1抚养,抚养教育费各自承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付 攀人民陪审员 :王雅明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柳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