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喜英与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英,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941号原告:王喜英,女,汉族,1958年12月6日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震宇,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金润大道1008号。法定代表人余国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兵,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英诉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期间内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喜英诉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菊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