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宁、湖北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湖北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6号申请人刘宁,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湖北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阳大道公寓1层2号。法定代表人:何秀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宁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陂劳人仲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宁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履行义务。2017年3月20日申请人刘宁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申请人刘宁撤回(2016)陂劳人仲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并放弃相关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宁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刘宁撤回(2016)陂劳人仲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陂劳人仲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