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希勤、柴景福、陈永梅等与白山市江源区鹏程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勤,柴景福,陈永梅,李广清,李伦才,刘春艳,刘霖,马科昳,刘月,宋德宝,王玉珍,吴殿华,杨凯越,张春梅,张焕有,张凌群,张秀芬,张英才,白山市江源区鹏程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864号原告:张希勤,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柴景福,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陈永梅,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李广清,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原告:李伦才,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刘春艳,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刘春艳,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刘霖,女,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马科昳,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刘月,女,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宋德宝,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王玉珍,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吴殿华,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原告:杨凯越,女,200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理人:杨少华(杨凯越之父),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春梅,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张焕有,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张凌群,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桦树镇。原告:张秀芬,女,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原告:张英才,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十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衍文,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鹏程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法定代表人:于春林,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法定代表人:孙大志,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张希勤、柴景福、陈永梅、李广清、李伦才、刘春艳、刘春艳、刘霖、马科昳、刘月、宋德宝、王玉珍、吴殿华、杨凯越、张春梅、张焕有、张凌群、张秀芬、张英才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鹏程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张希勤、柴景福、陈永梅、李广清、李伦才、刘春艳、刘春艳、刘霖、马科昳、刘月、宋德宝、王玉珍、吴殿华、杨凯越、张春梅、张焕有、张凌群、张秀芬、张英才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希勤、柴景福、陈永梅、李广清、李伦才、刘春艳、刘春艳、刘霖、马科昳、刘月、宋德宝、王玉珍、吴殿华、杨凯越、张春梅、张焕有、张凌群、张秀芬、张英才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希勤、柴景福、陈永梅、李广清、李伦才、刘春艳、刘春艳、刘霖、马科昳、刘月、宋德宝、王玉珍、吴殿华、杨凯越、张春梅、张焕有、张凌群、张秀芬、张英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899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