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511129198506244025,住四川省沐川县黄丹镇正新街.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0726197105110020,住延津县城关镇北街村本院在执行周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延证执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