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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陆远福、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陆远福,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汽车总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777号原告:韦某,男,2009年2月10日出生,广西象州县人,壮族,住金秀瑶族自治县。监护人:廖某(韦某母亲),女,1982年5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金秀瑶族自治县。被告:陆远福,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壮族,农民,住蒙山县。被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汽车总站,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飞鹿大道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中山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陆远福、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汽车总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韦某因主体资格问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晓宁审 判 员  莫凤强人民陪审员  钟兰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卢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