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章正挺、吴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正挺,吴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章正挺,男,1959年9月8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吴总,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章正挺与被执行人吴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5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吴总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并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除被执行人原工资收入外,目前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院另案已扣留,本案可参与分配,除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