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集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桂平、赵文革、叶金财、章桂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桂平,赵文革,叶金财,章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恩君,男,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章桂平,1976年4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榆林镇复兴村*组。被执行人赵文革,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叶金财,男,1960年4月3日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章桂娟,女,1981年1月22日生,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桂平、赵文革、叶金财、章桂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已经立案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任建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