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董广东申请崔洪胜、刘文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广东,崔洪胜,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董广东,×××,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崔洪胜,×××,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文忠×××,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2016)黑0111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董广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洪胜、刘文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崔洪胜、刘文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崔洪胜、刘文忠无财产、无存款,无车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孙 振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高 晓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