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太仓市锦立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锦立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380号原告:太仓市锦立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温州工业集中区一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8377342U。法定代表人:杨立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士元,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凤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8260045J。法定代表人:龚国光。原告太仓市锦立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太仓市锦立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仓市锦立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黄云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