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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宝芝申请执行吴淑霞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芝,吴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芝,女,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吴淑霞,女,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2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