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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2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钟世遇与王长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世遇,王长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722民初2148号原告:钟世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盛尧,三台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长虹,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正和,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钟世遇与被告王长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钟世遇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世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世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钟世遇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肖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