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072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钟世遇与王长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世遇,王长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722民初2148号原告:钟世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盛尧,三台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长虹,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正和,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钟世遇与被告王长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钟世遇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世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世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钟世遇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肖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