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丽花、楼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花,楼国军,陈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178号申请执行人吕丽花,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楼国军,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正伟,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吕丽花与被告楼国军、陈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浙078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丽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丽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178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丽花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