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莫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金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7)桂12012执恢4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傅宝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