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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民主。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青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经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现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