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瑶池足浴休闲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瑶池足浴休闲坊,夏兆利,韩计强,毛春柳,陈相平,陶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万顺路51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施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瑶池足浴休闲坊,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经营者:夏兆利。被执行人:夏兆利,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韩计强,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毛春柳,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陈相平,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陶小红,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夏兆利,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瑶池足浴休闲坊、夏兆利、韩计强、毛春柳、陈相平、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25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相平、陶小红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由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参与分配函给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夏兆利名下的车辆已被查封,但实际未能扣押;被执行人夏兆利名下的房产(为预登记房产)已被本院依法预查封,因银行起诉被执行人夏兆利和开发商,争议较大,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夏兆利名下的房产;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395509元未能执行,且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25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黄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