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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王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王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82号。被执行人:王新艳,女性,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王新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汉盈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