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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海军申请执行卢洪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军,卢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军,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卢洪海,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郑海军申请执行卢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齐春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