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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贤芝与王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芝,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周贤芝,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贤芝与被执行人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213099.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3099.8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申请人周贤芝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李孟坤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海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