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田国锋、唐传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国锋,唐传宝,田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41号申请人田国锋,男,生于1972年1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鹤峰县。被申请人唐传宝,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恩施市。被申请人田娅,女,生于1979年12月2日,湖北省来凤县人,居民,住恩施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国锋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田国锋的申请。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