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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田国锋、唐传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国锋,唐传宝,田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41号申请人田国锋,男,生于1972年1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鹤峰县。被申请人唐传宝,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恩施市。被申请人田娅,女,生于1979年12月2日,湖北省来凤县人,居民,住恩施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国锋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田国锋的申请。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