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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江变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江变电气有限公司,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4186号原告:陕西江变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余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江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江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5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