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5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5729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卓达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重庆华卓达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729号之一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华卓达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卓达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杜方华 关注公众号“”